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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格不合,多次出现矛盾要离婚

来源:诉讼离婚   作者:online64   时间:2020 年 6 月 10 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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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0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时有争吵,2006年11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保证搞好夫妻关系。2007年7月被告打了原告一个耳光,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9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原、被告婚后于2006年3月到同年6月在XX经营化妆品生意亏损蚀本,原告投入了16000元。被告主张投入了30000元,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可以实现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矛盾不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没有生育小孩,无感情纽带。原告起诉离婚,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依法准许。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入生意中的16000元个人财产中的8000元,因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营的生意已亏本,投入本钱是原告自愿的,其主张依法不能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在离婚时负担20000元的共同债务,无确凿的证据证明,亦不能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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