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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患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协议离婚   作者:admin   时间:2016 年 1 月 4 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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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10月2日华某与秦某举办了婚礼,同年1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期间生了一儿一女。2009年,秦某开始患精神分裂症,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予驳回。之后,华某外出打工不归,2013年5月2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秦某离婚。

【评析】

对诉讼离婚个案人民法院是维持还是解除其婚姻关系,关键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没有破裂的则维持而已经破裂的则解除。

结合本案分析,华某提出离婚的原因,就是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双方缺乏正常情感交流,影响夫妻感情正常维系。华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支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真正原因是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华某虽未对秦某尽帮助治疗义务,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客观事实,这可从华某对秦某的行为或态度中表现出来,即置秦某的疾病于不顾,长其外出打工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难继续维系下去,也无和好可能。

对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仍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而不能以起诉人是否帮助患者尽了治疗义务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法院在判决他们离婚的同时,要求起诉人对患者在金钱上予以适当帮助为患者提供部分治疗费用。这样,既可让华某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也可让秦某尽早得到治疗。

华某与秦某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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