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服务热线:177-2050-9380
上海离婚律师网
首页 > 财产分割 > 夫妻离婚双方皆不愿抚养孩子的问题如何处理 >

对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能否要求分割?

来源:财产分割   作者:admin   时间:2015 年 11 月 10 日   点击:
Warning: Use of undefined constant ” - assumed '”' (this will throw an Error in a future version of PHP) in /www/wwwroot/www.online64.com/wp-content/themes/moban/functions.php on line 35
1752 次

依照国务院发布于2002年3月24日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其性质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标签:
分享到: 0
金牌上海离婚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4-2018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电话:177-2050-9380 QQ:549233124
微信:ganshangwoniu Email:shangunyun@foxmail.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安排律师咨询。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400

沪公网安备 310
上海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x添加尤律师微信

上海离婚律师网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